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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推動學術與研究機構參與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執行單位於執行科技專案期間,每年應依本部農業科技計畫研提及管考作業相關規定,提交各項報告。
本部辦理期中、期末或年度執行成果之審查,得以書面、會議或實地查核之方式進行。必要時,本部得派員進行實地查訪、績效考評或查核帳目,執行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配合提供所需之相關文件、資料。
執行科技專案期間未達六個月者,免辦理期中審查。
本部得依第二項審查結論,調整工作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