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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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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7 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稱購買人簽名之單據,其內容應載明買、賣雙方之名稱、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地址、買賣日期、品名、許可證字號、製造廠名稱、管制藥品成分含量、管制級別、批號及數量。
前項單據一式二聯,分別由購買人及販賣之業者各執一份。買賣雙方均應將其內容登錄簿冊,並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保存五年。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21 條
管制藥品之販賣,應將購買人及其機構、團體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管制藥品登記證字號、所購品量及販賣日期,詳實登錄簿冊,連同購買人簽名之單據保存之。
第 32 條
本條例所規定之簿冊、單據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均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