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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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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船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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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小船管理規則
第 17 條
前條公告之應急部署表,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全船工作人員在各種緊急情形下之特殊任務及其應在之位置。
二、各種應變音響或信號之標示。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特殊任務,包括下列事項:
一、關閉舷窗、水密門、防火門、排水門以及艙區艙壁甲板線以下之船殼板上所有各種污水及其他排洩口等。
二、關閉風扇及通風系統。
三、操作各種救生、消防、燈光、音號、旗號及救難等設備。
四、準備救生設備。
五、火警巡邏、消滅火災。
六、召集乘客,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告乘客。
(二)檢視各乘客之衣履以及救生衣是否穿著正常。
(三)集合並引導乘客至其應在之位置。
(四)指導乘客行動並於通道及梯道上維持秩序。
(五)儘力扶助老弱婦孺之乘客。
七、保管輕便無線電設備。
八、駕駛人認為其他應變事項之特殊任務。
小船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
第 16 條
載客小船開航前,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乘客說明緊急應變措施,示範救生設備、救生衣使用方法。
二、施行航前自主檢查,檢視船身及輪機各部是否正常、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
三、於船艙明顯處公告應急部署表。
載客小船駕駛應每個月指導助手演習救生救火一次。但航行內水之載客小船,應三個月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