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船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載客小船開航前,駕駛應自行或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乘客說明緊急應變措施,示範救生設備、救生衣使用方法。
二、施行航前自主檢查,檢視船身及輪機各部是否正常、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
三、於船艙明顯處公告應急部署表。
載客小船駕駛應每個月指導助手演習救生救火一次。但航行內水之載客小船,應三個月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