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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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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第 17 條
第三條、第五條至第七條,於本部主管之大專校院適用之。
教育部主管學校運動設施設置開放管理及補助辦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學校運動設施,其範圍如下:
一、體育館。
二、田徑場。
三、游泳池。
四、籃球場、排球場及網球場。
五、其他室內、外運動設施。
第 5 條
本部得依學校推動體育教學需求及績效,補助學校運動設施新建、擴充改善及損壞整修經費。
前項補助基準,由本部依學校運動設施類型及工程經費成本核算;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補助額度。
第 6 條
學校申請前條補助,應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校師生人數、校地總面積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
二、學校運動設施設置、空間面積及使用情形。
三、設計及配置圖說;屬擴充改善或損壞整修者,其擴充改善或損壞項目及原因。
四、計畫執行期程。
五、預期效益。
第 7 條
本部得邀集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審查前條申請;必要時,得至學校現場勘查。
補助申請經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應通知學校。
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部並得至受補助學校,查核補助款之執行情形。
學校申請補助之文件、資料有不實或執行補助款有違反法令或計畫書者,本部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撥付者,得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