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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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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 17 條
進行辯論時,代表人如有超過時間或違反辯論規則時,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三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於辯論會準用之。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
第 9 條
代表人應親自參加發表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音、錄影播出。
發表會現場,除主持人、代表人及本會指定之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決定之,代表人不得異議。
第 11 條
發表會置計時員,於主持人指定代表人發言開始計時;並於發表意見規定時間屆止前三分鐘時,按鈴一短聲示意,時間屆止按鈴二長聲,代表人應即結束發言,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延長。
發表會進行中,如遇停電或其他電訊設備故障或其他臨時意外情事發生,致使代表人發言中斷時,應即時停止計時,並於恢復正常後繼續計時。
發表會因故無法進行時,應由本會改定發表會日期或場所。
第 12 條
發表會代表人發表意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
一、發表無關主題之言論。
二、代表人發表意見時,攜帶危險物品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
三、代表人發言時間屆止,仍繼續發言。
四、違反發表會規則。
第 13 條
電視頻道播放發表會時,中途不得插播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