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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代表人應親自參加發表會,不得由他人替代,或請求以錄音、錄影播出。
發表會現場,除主持人、代表人及本會指定之工作人員外,他人不得在場。現場使用之道具背景,由本會協調電視臺負責安排決定之,代表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