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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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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16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申請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經許可者,其申請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後,始得動工:
一、涉及變更圳路者,應無償提供變更後圳路所需土地,並設定不動產役權或地上權登記予主管機關使用。
二、前款用地屬非都市土地且非為水利用地者,應向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屬都市土地且不符合都市計畫法所定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應向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為供農田水利設施使用之特定專用區。
三、繳交變更後圳路所需土地、工程設施、變更水路及其他衍生之費用。
農田水利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
EN
第 8 條
任何人不得任意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但為提高土地運用效益、增進公共利益、供公共建設所需或周遭農田已變更為非農業使用,申請人得檢附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變更或拆除,並負擔其費用。
前項申請人資格、申請程序、計畫書應記載內容、應檢附文件、許可條件、廢止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