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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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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6 條
本條例第三十條所稱年度營運報告,指園區事業就前一年度營運成果及營運計畫執行之檢討。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30 條
園區事業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於管理局指定之期間內,將其年度營運報告及財務報表,提交管理局備查。
園區事業資本額達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提交前項之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