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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本部為加強研發成果之運用,得對非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執行單位進行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評鑑。通過評鑑者,除第七條所定情形外,研發成果歸屬其所有。
執行單位通過行政院其他部會辦理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之評鑑,得出具通過評鑑之證明,向本部申請免除已符合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評鑑項目。
本部每三年或認有查核之必要時,可對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進行第十一條管理制度之追蹤評鑑。
管理單位未通過前項追蹤評鑑者,本部應以書面廢止其評鑑通過之處分,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通過評鑑期間之研發成果仍歸屬其所有,並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收入應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二、廢止評鑑通過後之研發成果,應歸屬資助機關所有。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家所有,並以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為管理單位: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
二、涉及國家安全。
三、對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所有。
管理單位應建立下列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運用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運用相關資訊。
四、研發成果管理運用相關制度之稽核。
五、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並於會計制度內訂定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及審核處理事項。
六、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包括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七、股權處分管理,包括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研發成果收入,管理單位應依下列比率,交由本部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百分之六十。
二、通過評鑑之管理單位:
(一)公、私立大專校院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百分之四十。
三、未通過追蹤評鑑者:百分之六十。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資助金額未達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管理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未約定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得專案同意管理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