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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下列研發成果管理制度,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辦理:
一、研發成果相關智慧財產權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
二、建立及維護研發成果之資料庫,保管研發成果相關文件資料,並落實人員與資訊等管理及保密措施。
三、評估研發成果運用之程序、方式、對象、標的、範圍、條件、收入及支出費用,並建立及維護推廣研發成果之運用相關資訊。
四、研發成果管理運用相關制度之稽核。
五、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單獨設帳管理,並於會計制度內訂定有關研發成果之會計事務及審核處理事項。
六、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包括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七、股權處分管理,包括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