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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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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 16 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各技能檢定項目,鐵路機構得視鐵路特性及需要調整,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0 日 )
第 11 條
駕駛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客貨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鐵路車輛。
4.檢查維修。
5.運轉規章。
6.運轉理論。
7.鐵路電氣。
8.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準點運轉。
5.緊急應變。
二、維修工程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同客貨車駕駛人員測驗項目。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緊急應變。
三、車輛調動機駕駛人員或車輛基地內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運轉規章。
4.鐵路電氣。
5.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軔機操作。
2.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3.緊急應變。
第 12 條
行控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學科項目:
(一)鐵路概論。
(二)號誌路線。
(三)鐵路車輛。
(四)檢查維修。
(五)運轉規章。
(六)運轉理論。
(七)鐵路電氣。
二、術科項目:
(一)行車控制設備與指令之操作。
(二)運轉保安設備操作問題處理。
(三)行車事故處理。
參加行控人員技能檢定者,如已經客貨車駕駛人員檢定合格,得免除前項第一款學科項目之檢定。
第 13 條
乘務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學科項目:
(一)鐵路概論。
(二)運轉規章。
(三)運轉理論。
(四)客運業務。
(五)作業安全。
(六)事故處理。
二、術科項目:
(一)列車檢查。
(二)列車監視。
(三)緊急應變。
第 14 條
站務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於鐵路就地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正線進路控制之站務人員:
(一)學科測驗:
1.鐵路概論。
2.運轉規章。
3.作業安全。
4.事故處理。
(二)術科測驗:
1.列車進出站處理。
2.列車進路控制。
3.緊急應變。
二、第一項以外之站務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學科測驗:
1.鐵路概論。
2.運轉規章。
3.作業安全。
4.事故處理。
(二)術科測驗:
1.調車作業。
2.緊急應變。
第 15 條
維修檢查人員之技能檢定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一、學科項目:
(一)維修規章。
(二)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一)設施設備檢查及維修。
(二)異常狀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