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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金融控股公司應置總經理一人,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且不得有其他職責相當之人。其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九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經理或同等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及金融專業知識,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者。
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總經理者,其資格應事先檢具有關文件報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始得充任。
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