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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具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