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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第八條第三項至第五項型式認可證書之變更、補發、換發、註銷或公告、第九條第一項型式認可展延及第十二條第一項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補正檢驗,應由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但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暫停認可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可、委託期限屆滿或終止委託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辦理。
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3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產品名稱。
五、認可內容。
六、有效期間。
七、認可專業機構名稱。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登載事項。
前項型式認可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型式認可證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變更,並換發型式認可證書;其有效期間至原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但變更涉及性能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型式認可證書遺失或毀損者,得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補發或換發;其有效期間至原型式認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止。
本辦法如有修正,致使一般爆竹煙火之型式認可要件變更時,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應註銷已核發之一般爆竹煙火型式認可證書,並公告之。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該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申請人得檢附原型式認可證書正本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准者,換發型式認可證書。
前項展延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五年。
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後,展延申請未核准前,不得申請個別認可。
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
申請一般爆竹煙火個別認可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發給個別認可標示;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但缺點可修補者,申請人得於接獲審查結果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第十條規定文件及審查結果文件,向原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補正檢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補正檢驗之審查方式、實體檢驗抽樣數量及合格判定之基準,依前條規定辦理。但其缺點均屬附表二所列共同部分檢驗項目中標示之缺點者,實體檢驗之檢驗方法依第七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辦理。
第一項補正檢驗之數量應扣除原抽樣檢驗數量及未修補之不良品。
未修補之不良品,視為不能修補之一般爆竹煙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