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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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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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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第 16 條
本規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有關經由研究中心學諮會評估、議決或提請通過之事項,院長亦得視個案需要另聘專案小組為之。
中央研究院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 )
第 13 條
研究中心之研究計畫,應定期由主任協同專題中心執行長及研究計畫召集人提出執行報告,提請研究中心學諮會審核之。其執行報告應包括研究中心、專題中心及研究計畫之研究及服務執行成果、業務調整規劃、預算編審情形等。
第 14 條
本規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訂評估專題中心存續之適當時期屆至時,學諮會應評估專題中心存續之必要性及預定再存續期間,並訂定下次評估存續之適當時期,由研究中心主任提請院務會議審議。
第 15 條
專題中心之任務或計畫在執行完畢前,如經學諮會議決,由研究中心主任提請院務會議通過,以該計畫移轉由研究所或其他研究中心執行為恰當者,經院長核定,於計畫之所有相關業務完成移轉時,解散專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