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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電動機及相關設備所使用供電之導線線徑,應依第十六條規定選用,並符合下列規定。但使用可撓軟線者,其安培容量應依表九四選定:
一、一般用電動機:
(一)導線之安培容量、開關、分路過電流保護之安培額定依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所列之電動機滿載電流值,而不得使用電動機銘牌上標示之電流額定。電動機以安培標示不用馬力標示者,依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所列值換算。
(二)每分鐘轉速低於一二○○轉之低速(高轉矩)電動機,且有較高之滿載電流及滿載電流隨速率變動之多段速電動機,採用銘牌之電流額定。
(三)多段速電動機依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二款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辦理。
(四)用電器具有標示電動機型式之蔽極式或永久分相電容式風扇或鼓風機者,以其銘牌上所標示之滿載電流替代馬力額定,以決定隔離設備、分路導線、操作器、分路過電流保護及個別過載保護之額定或安培容量。其銘牌之標示電流不得小於風扇或鼓風機銘牌所標示電流。
(五)用電器具同時標示電動機馬力及滿載電流者,以所標示之滿載電流決定隔離設備、分路導線、操作器、分路過電流保護及個別過載保護之安培容量或額定。
(六)個別電動機過載保護依電動機銘牌標示之電流額定值為基準。
二、轉矩電動機之額定電流為其堵轉電流,以銘牌標示電流,並依第一百五十七條及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決定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依第一百五十九第二款規定選用電動機過載保護、分路過電流保護之安培額定。
三、使用於交流、可調電壓、可調轉矩驅動系統之電動機,其導線安培容量、開關或分路過電流保護及其他器具之安培額定,依電動機或操作器銘牌所標示之最大操作運轉電流,或兩者中較大者為基準。銘牌未標示最大運轉電流者,得依表一六三之七~三規定電動機滿載電流值之一‧五倍設定。
四、電動閥組電動機之額定電流為銘牌之滿載電流,且該電流得作為電動機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最大電流額定或標置,並據以決定導線之安培容量。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低壓絕緣導線、單芯及多芯絕緣電纜之安培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導線絕緣物容許溫度依表一六~一規定。
二、金屬導線管配線者,其安培容量依表一六~三、表一六~四及表一六~六規定選用。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亦同。
三、PVC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依表一六~七規定選用。HDPE管配線及非金屬可撓導線管配線之安培容量亦同。
四、同一導線管內裝設十條以上載流導線,或十芯以上載流導線之絕緣電纜,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一六~八之修正係數。
五、絕緣導線不包括中性線、接地導線、控制線及信號線。但單相三線式或三相四線式電路中性線有諧波電流存在者,應視為載流導線,並予以計入。
六、絕緣導線裝於周溫高於攝氏三五度之場所,其安培容量應乘以表一六~九所列之修正係數。
連續責務之單具電動機分路導線(W2)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或下列規定值:
一、整流器供電之直流電動機:
(一)整流器電源側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整流輸入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由單相半波整流器供電之直流電動機,整流器之配線輸出端子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九倍。但由單相全波整流器供電者,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滿載電流額定之一.五倍。
二、多段速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應依電動機銘牌之最大滿載電流額定選定。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繞組電流額定之一.二五倍。
三、Y-△起動運轉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百分之七二。
四、部分繞組電動機:
(一)操作器電源側分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操作器與電動機間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六三之七~一至表一六三之七~三電動機滿載電流之百分之六二.五。
五、供應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負載電動機者,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表一五七所列之電動機銘牌電流額定百分比。
六、小型電動機之導線不得小於三‧五平方公厘。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小型電動機裝設於封閉箱體內,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額定在五安以下,並具備過載及過電流保護,得使用○‧九平方公厘銅導線。
(二)小型電動機裝設於封閉箱體內,電動機電路之滿載電流額定超過五安至八安,並具備過載及過電流保護者,得使用一‧二五平方公厘銅導線。
七、電動機個別並聯電容器以改善功率因數者,其導線安培容量可依實際計算所得選擇適當導線。
供應多具電動機或電動機與其他負載之導線(W1),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下列負載之總和:
一、最大電動機額定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所有同組之其他電動機額定滿載電流之總和。
三、除電動機外之非連續性負載之額定滿載電流。
四、除電動機外之連續性負載額定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
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前項限制:
一、多具電動機中,有一具以上為短時、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責務使用者,電動機安培額定應依表一五七規定計算電流總和;最大電動機額定之選定,以表一五七規定所得結果與最大連續責務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二五倍,兩者中取較大者列入計算。
二、電動機操作之固定式電暖器應視為連續性負載。
三、供應電路係為防止電動機或其他負載同時運轉而互鎖者,該電路導線之安培容量,得依可能同時運轉之電動機及其他負載之最大總電流選定。
電動機之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P1),應具有承載電動機起動電流之能力。除轉矩電動機外,電路之額定或標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動機電路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其計算值不得超過表一五九規定值。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依表一五九所決定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值,不能對應至熔線、斷路器、積熱保護裝置之額定,得使用較高一級之額定或可標置值。
(二)依前目更動之額定值若仍不足以承受電動機之起動電流者,得採用更高之額定值,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六○○安以下非延時性熔線,其額定值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四倍。
2.延時性熔線之額定值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二.二五倍。
3.滿載電流一○○安以下者,反時限斷路器額定值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四倍;滿載電流超過一○○安者,反時限斷路器額定值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三倍。
4.超過六○○至六○○○安熔線額定值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三倍。
二、依原製造廠家之過載電驛表搭配電動機操作器或用電器具上標示值選用之最大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不得超過前款之容許值。
三、瞬時跳脫斷路器僅可調式及經設計者確認之電動機操作器組合方得使用,其與動電機過載、過電流保護應可協調,且標置不得超過表一五九規定值。但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表一五九規定之標置不足以承受電動機起動電流時,得選用較高一級之標置,但不得超過滿載電流之一三倍。
(二)電動機滿載電流為八安以下,瞬時跳脫斷路器之連續電流額定為一五安以下,經設計者確認之組合式電動機操作器,且電動機分路過載與過電流保護裝置間可協調者,得將操作器銘牌標示值予以加大。
四、多段速電動機之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二個以上繞組之多段速電動機,得以單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保護,但保護裝置之額定不得超過被保護最小繞組銘牌額定依表一五九適用之百分比。
(二)符合下列所有規定者,多段速電動機得以單獨之過電流保護裝置作為保護,其額定依最高電流繞組之滿載電流選定:
1.每一繞組之個別過載保護,依其滿載電流選定。
2.供電各繞組之分路導線大小,依最高電流繞組之滿載電流選定。
3.電動機各繞組之操作器,其馬力額定不得小於繞組之最大馬力額定。
五、固態電動機操作器系統之電力電子裝置,得以表一五九規定之適當額定熔線替代。
六、經設計者認可之自我保護組合式操作器,可用以替代表一五九之保護裝置。但可調式瞬時跳脫標置不得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之一三倍。
七、經設計者確認之組合式電動機短路保護器,其與分路過電流及過載保護可協調者,該電動機短路保護器可用以替代表一五九之過電流保護裝置。該短路保護器於短路電流超過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三倍時需能開啟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