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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既設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或鐵塔耐風程度未符合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或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未取得第五條第四項相關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之證明文件者,除屬免設置許可項目之基地臺外,經營者應於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本辦法修正發布後三個月內,檢附改善規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
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
二、電臺架設切結書。
前項基地臺其發射之頻率為3300MHz至3570MHz頻段者,應至主管機關之「電臺監理資訊系統」進行評估,並依評估結果分別檢附下列文件供主管機關審查:
一、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者,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外之文件。
二、設置地點位於既設鄰頻衛星地面接收站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者,提供設置地點位於干擾保護協調區以內之文件,及該衛星地面接收站所有人同意架設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同意文件得以得標者或經營者檢具之無干擾之虞相關說明文件代之。
依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除應檢具第一項文件外,並應檢具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文件影本。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新設室外基地臺架設許可時,應檢具基地臺架設清單、平面圖及立面圖等資料,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基地臺新設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時,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附平面圖、立面圖,並檢具相關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證明之文件正本,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一項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架設許可;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得標者或經營者應即另行切結,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者,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架設許可。但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現場查勘,得標者或經營者不得拒絕。
基地臺架設涉及基地臺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及基地使用權事項,得標者或經營者應依相關規定,逕向權責單位申請辦理。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設置供語音使用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其容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備用電源容量須達四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偏遠地區設置於建築物上之基地臺備用電源容量須達二小時以上。但備用電源之重量有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經出具相關專業技師鑑定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三、經主管機關指定為應具防救災功能之基地臺,其備用電源容量須達七十二小時以上。但其設置因技術、空間或其他因素之限制,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設置基地臺備用電源之相關費用,得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補助之。
空地型鐵塔式基地臺之鐵塔耐風程度應達十五級以上。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備具相關專業技師鑑定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經營者應將每年自行檢查備用電源容量及鐵塔耐風程度之紀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