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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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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EN
第 15-2 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工作人員除符合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護理人員: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或護士證書。
二、行政人員:高中(職)畢業,並具相關工作經驗。
三、相關專業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資格。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第 6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五款生活服務員,其屬外籍看護工者,人數應依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辦理,且於同一時段,外籍看護工應在護理人員、教保員或我國籍生活服務員現場指導下,提供服務。
前項外籍看護工,應於到職後之前三個月完成基礎訓練課程達二十四小時,經機構評核通過,始得列計為生活服務員人力,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及時數,規定如附表。
外籍看護工應於進用後一年內,完成在職訓練二十小時。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
EN
第 3 條
社會工作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
二、專科以上學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或取得其輔系證書。
三、具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應考資格。
四、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及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職系考試及格,並具一年以上社會工作相關工作經驗。
第 4 條
教保員及訓練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大專校院醫學、護理、復健、職能治療、物理治療、教育、特殊教育、社會、社會工作、社會福利、輔導、心理、兒童及少年福利、幼保、早期療育、聽力、語言治療、老人照顧、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領有教保員及訓練員訓練結業證明書。
第 5 條
生活服務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生活照顧服務相關訓練結業證明書。
二、具教保員、訓練員或照顧服務員資格。
三、領有照顧服務員職類技術士證或保母人員職類技術士證。
四、高中(職)以上學校護理、照顧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