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第 15-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集管團體之董事或監察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第六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五、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洗錢防制法,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之發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