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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集管團體之發起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受破產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三、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受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其為法人,曾犯違反著作權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
四、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