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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前條第一項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其他一般性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各主管機關之基本需求。
二、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重大支出。
三、統籌科目經費及第二預備金等。
四、其他一般延續性及新增計畫等具競爭性之需求。
中央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 (民國 103 年 05 月 21 日 )
中程資源之分配,應審酌各類公共建設計畫、科技發展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之核議情形,並考量各主管機關基本需求及其他一般性計畫需求,以主管機關為單元,予以整合分配。
前項分配,得先以主要政事別支出作為衡量指標,再按部門別、次類別或領域別予以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