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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依前條進行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時,保訓會得通知有關人員或機關派員到場說明或備詢,每一機關指派人數以三人以下為原則。
復審人、有關人員或機關所在處所與保訓會間有聲音及影像同步傳輸之科技視訊設備者,保訓會得依申請或依職權運用該設備進行視訊陳述意見。
復審事件經陳述意見者,保訓會應另行製作陳述意見要旨附卷,並得以錄音或錄影輔助之。
保訓會審理復審事件,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及第五十二條規定進行之言詞辯論,得於審查會進行之。
前項言詞辯論,應經審查會決議。
陳述意見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得由專任委員一人至二人聽取之,並製作紀錄要旨,提報審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