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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保訓會審理復審事件,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進行之陳述意見及第五十二條規定進行之言詞辯論,得於審查會進行之。
前項言詞辯論,應經審查會決議。
陳述意見除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外,得由專任委員一人至二人聽取之,並製作紀錄要旨,提報審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