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大型柴油車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或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補助辦法
汽車修理業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代理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經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全數補助品項:
一、依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檢附之文件虛偽不實。
二、未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配合抽驗或抽驗不合格經限期改善仍不合格。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累計達三次以上。
四、違反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累計達三次以上。
五、於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保固條件內,經各級主管機關檢查人員目測、目視、人民檢舉或其他檢驗或檢查等不符合排放標準,並逾該汽車修理業申請補助案件數之比率百分之五。但經查證非可歸責於汽車修理業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所致者,不在此限。
六、於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三年內,經各級主管機關檢查人員目測、目視、人民檢舉或其他檢驗或檢查等不符合排放標準,並逾該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代理商申請補助案件數之比率百分之三。但經查證非可歸責於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代理商所致者,不在此限。
汽車修理業或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代理商有前項各款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審驗核定。

汽車修理業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核定調修燃油控制系統之補助品項:
一、申請書。
二、調修品項(清除積碳應檢具施作部位及方式)、收費金額及二年內之發票影本;無發票影本者,得以單價分析表與切結書等相關證明文件代之。
三、調修燃油控制系統項目或零組件保固文件,包括保固條件、保固品項及內容。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不得僅個別申請清除積碳補助品項。
第一項第三款保固內容應包括噴射泵浦、噴油嘴或引擎之零組件等,且燃油控制系統在正常使用下,有品質或裝配瑕疵之情事者,汽車修理業應提供免費檢修或更換全新零件之服務。

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審驗核定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補助品項及金額:
一、申請書。
二、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性能規格文件,包括產品名稱與型式、進口國家、產品外觀、產品工作原理(濾煙器須加註再生型式、再生條件與時間、廢氣溫度及背壓量測描述)、空氣污染防制設備適用與不適用之運行條件(含燃油與潤滑油使用條件)、故障衍生後果與因應機制、設備規格或型錄、售價、建議使用對象或車輛匹配原則、正確安裝評估程序與詳細安裝說明。
三、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性能佐證資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污染減量效益、設備耐久試驗結果及使用年限之佐證資料。
四、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安全佐證資料,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周邊附屬設備之電器安全防護、高溫或火災防護及防異物撞擊保護機制。
五、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保固文件,包括保固保證書、保固條件、保固期限至少三年、保固項目及內容。
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售後服務文件,包括售後服務至少三年及其執行方式、售後服務地點、安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人員資格、安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時程、車主手冊、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詳細使用與保養方法(含安全注意事項、故障訊號因應機制、所有正常維護使用事項)、產品責任險或公共意外責任險。
七、國內外驗證資料及執行實績。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五款保固內容應包括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在正常使用下,有品質或裝配瑕疵之情事者,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或代理商應提供免費檢修或更換瑕疵零件之服務。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及審核通過補助之大型柴油車執行抽驗,汽車修理業、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製造商、代理商或大型柴油車車主應予配合。
經審驗核定之汽車修理業應自申請補助者完成調修燃油控制系統日起,保存車輛更換前之零組件至少三個月。
經審核通過補助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之大型柴油車車主,應自車輛完成加裝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起滿二十四個月起三個月內,應重新檢測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