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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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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N
第 15 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
EN
第 13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