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