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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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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第 15 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人力仲介業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並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 )
EN
第 3 條
人力仲介業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內容,應包含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人力仲介業應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計畫。
第 10 條
人力仲介業依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
二、確認符合免告知當事人之事由。
第 11 條
人力仲介業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
第 13 條
人力仲介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