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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人力仲介業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蒐集、處理個人資料具有特定目的及法定要件。
二、確認利用個人資料符合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檢視是否具備法定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