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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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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5 條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正當理由,指下列情形之一並有確切證據者:
一、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疫病蟲害及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及運輸事故損失。
二、竊盜損失。
三、盤存之原料、樣品、在製品、半製品及成品,其未經抽查之項目,事後發現錯誤經更正。
四、經盤存之保稅原料、樣品、在製品、半製品及成品,其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續存數量不符。
五、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損耗未逾海關核定之損耗率。
六、送請檢驗所發生之損耗。
七、因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損耗。
八、其他因產品特性所發生之損耗。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29 條
園區事業應就由國外或國內購入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樣品及其所產生之廢品、下腳、產製之成品、半製品及經核准兼營貿易之成品,備置帳冊,據實記載貨品出入數量及金額。帳載貨品如有缺損,經敘明正當理由報請管理局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辦理徵免後,准在帳冊內剔除。
前項帳冊及貨品,管理局必要時,得會同海關及稅捐稽徵機關派員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