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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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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第 15 條
前條受委聘者提出之策略建議報告及評價報告,應由評價小組就處理策略及賠付價額作成決定後,送請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議決。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28 日 )
第 14 條
農委會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應委聘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評估。但採公開標售者,得委聘財務顧問公司辦理相關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
受委聘之會計師、財務顧問公司及估價師應依據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核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評估。採公開標售者,受委聘者得參考前開評估之規定,另行研提評估原則及方法,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據以辦理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