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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賠付專款運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農委會處理經營不善信用部,應委聘會計師辦理資產負債評估。但採公開標售者,得委聘財務顧問公司辦理相關評估、策略規劃及標售等事宜。
受委聘之會計師、財務顧問公司及估價師應依據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核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評估。採公開標售者,受委聘者得參考前開評估之規定,另行研提評估原則及方法,報經評價小組決定並經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同意後,據以辦理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