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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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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登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函影本。
二、組織章程。
三、社員總會成立會議紀錄。
四、董事會成立會議紀錄。
五、法人及董事印鑑。
六、董事、監察人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30 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設立,應檢具組織章程、設立計畫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於三十日內依其組織章程成立董事會,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於經核定後三十日內,向該管地方法院辦理法人登記,並自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十五日內,將證書影本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前款以外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應將董事名冊於董事會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登記後,發給法人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