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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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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第 15 條
驗證機構應於取得第六條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設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之申請。
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3 日 )
EN
第 6 條
申請人經主管機關實地評鑑合格,與主管機關簽訂公眾電信網路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契約),並經主管機關核發公眾電信網路審驗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公眾電信網路委託審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