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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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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第 15 條
驗證機構應於取得第六條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終端設備型式認證及符合性聲明之申請。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
EN
第 6 條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並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如附件二),始得辦理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