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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申請人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後,並與中央主管機關簽訂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如附件二),始得辦理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