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定之。
前項接續費之計算,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之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四年定期檢討之:
一、接續費應按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
二、前款成本應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為基礎計算之。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接續費,應先經本會核可;其修正時,亦同。
為維護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本會為前項核可時,得修正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所報之接續費。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接續費,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會公告定之,其計算及檢討準用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