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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第一類電信事業之接續費,應依網路互連雙方之協議定之。
前項接續費之計算,應符合成本導向及公平合理原則,且不得為差別待遇。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之接續費,應按使用之中繼、傳輸及交換設備依下列原則計算,並每四年定期檢討之:
一、接續費應按使用之各項細分化網路元件成本訂定。
二、前款成本應按全元件長期增支成本法為基礎計算之。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接續費,應先經本會核可;其修正時,亦同。
為維護競爭秩序、消費者權益或其他公共利益,本會為前項核可時,得修正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所報之接續費。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行動寬頻業務經營者之接續費,除法規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會公告定之,其計算及檢討準用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