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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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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5 條
主辦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決議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各該受配機關將應追回款項於指定期限內撥入指定帳戶。
前項追回款項,應納入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使用。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
第 12 條
主辦機關就各項查核結果,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後,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同意備查。
二、限期改善。
三、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
四、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
主辦機關為前項第二至四款之處理時,應邀請各該受配機關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