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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益彩券盈餘運用考核與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主辦機關就各項查核結果,召開委員會議討論後,得採取下列方式處理:
一、同意備查。
二、限期改善。
三、緩撥或扣發應分配公益彩券盈餘。
四、追回已獲配公益彩券盈餘。
主辦機關為前項第二至四款之處理時,應邀請各該受配機關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