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EN
第 15 條
甄審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及甄審過程參與工作人員對於前條初審意見及申請人提送之資料,除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甄審作業完成後亦同。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23 日 )
EN
第 14 條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需要,協助辦理甄審作業。
工作小組應依甄審項目或甄審會指定之事項,就申請案件資料擬具初審意見,由工作小組具名並載明下列事項,連同申請人資料送甄審會供甄審參考:
一、申請案件名稱。
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
三、申請人於各甄審項目所報內容之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