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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從事與不動產買賣交易有關之行為時,發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向調查局申報:
一、客戶有第九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交易金額源自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或支付予該國家或地區之帳戶或人員,且無合理說明。
三、客戶或資金來源或去向疑似與恐怖活動、恐怖組織、資恐或資助武器擴散有關聯。
四、交易金額與客戶年齡、身分或收入顯不相當,且無合理說明資金來源。
五、客戶要求以一定金額以上現金或其他無記名工具作為定金或各期價款,且無合理說明。
六、客戶無正當理由,自行或要求多次或連續以略低於一定金額之現金或其他無記名工具支付定金或各期價款。
七、客戶要求將不動產權利登記予第三人,未能提出任何關聯或拒絕說明。
八、不動產交易資金來自第三人,或價金給付給第三人,且無合理說明。
九、不動產成交價格明顯異於市場行情且要求在相關契約文件以不實價格記錄。
十、其他疑似洗錢交易或資恐情事。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婉拒進行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
二、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
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四、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理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
(一)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二)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或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三)無故拖延應提供或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