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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於確認客戶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婉拒進行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名義進行交易。
二、拒絕提供確認身分所需相關文件。
三、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四、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合理懷疑客戶可能涉及洗錢或資恐行為:
(一)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
(二)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無法進行查證,或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
(三)無故拖延應提供或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異常情形,無法提出合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