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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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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EN
第 1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撥付補助款後一個月內,完成撥付。
申請人經核定現金給付並完成輔具購買後死亡者,其法定繼承人得檢附申請人死亡證明相關文件,依前條規定申請撥付。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
EN
第 14 條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
一、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附表所定應備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文件、資料未齊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核定為實物給付者,申請人應依核定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約之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申請人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約之輔具供應單位購買輔具者,前項第一款之補助款,得委由該輔具供應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