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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核定給付者,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完成下列事項:
一、核定為現金給付者,申請人應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附表所定應備文件、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所送文件、資料未齊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
二、核定為實物給付者,申請人應依核定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約之輔具供應單位,領取輔具。
申請人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特約之輔具供應單位購買輔具者,前項第一款之補助款,得委由該輔具供應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