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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船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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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第 146 條
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其檢視試驗、操作演練等時間、地點及情形,連同可能顯露之任何缺點與改正措施,均應記載於記事簿上。
客船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
EN
第 136 條
各水密門、舷窗、活閥與排水口之關閉機件、煤灰滑槽與垃圾滑槽應每週舉行使用演習一次。航程需時滿七日者,應於離港前作一次完全之演習,此後並應於航程中,每七日至少舉行演習一次。
位於主要橫置艙壁上之所有水密動力門與鉸鏈門,在航行中應每日予以操作。
第 137 條
各水密門及其所連接之各項機件與指示器,與為使一艙區具有水密性所必須關閉之所有活閥,及為損害管制所必需連通管路上之所有活閥,應於航行中,至少每七日舉行定期檢查一次。
第 138 條
擴音系統每七日應至少試放一次。
第 139 條
操舵機、汽笛、駕駛台、導航室各與機器間之連絡系統,應於發航前檢視及試驗一次。
第 140 條
客船於駛離遮蔽水域前,應檢視各露天甲板之貨艙口、人孔、空氣管等,使保持緊密關閉情況。
第 141 條
客船上設有拋繩器者,應每隔六個月試用一次。
第 142 條
客船上裝有應急燈光及其動力系統者,應每七日試用一次。
第 143 條
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
國內客船船長應每十四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
第 144 條
航行國際航線之客船及航行外海航線其航程需時滿十四日之客船,應於離港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集合乘客,由船長指揮各級船員指導乘客演練救生、消防一次。
第 145 條
客船上不同之各組救生艇,應於次第舉行之救生艇演習中輪流吊至舷外。
每艘救生艇應至少每三個月放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