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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4 條
航行國際航線之客船及航行外海航線其航程需時滿十四日之客船,應於離港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集合乘客,由船長指揮各級船員指導乘客演練救生、消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