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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陞遷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依法經陞官等訓練,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經晉升官等之訓練合格;第二項所稱主管職務,指依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主管職務。
應參加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之人數較少時,該項訓練得由其上級機關統籌辦理。
公務人員陞遷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7 日 )
公務人員陞任高一官等之職務,應依法經陞官等訓練。
初任各官等之主管職務,應由各主管機關實施管理才能發展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