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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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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第 14 條
輸入第五條至第十條動物前,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申請排妥動物隔離場所或其他指定場所,始得輸入。但檢疫條件規定免予輸入隔離檢疫者,不在此限。
前項動物輸入後,應依下列期間隔離檢疫。但檢疫條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鳥綱動物,十日;受精蛋輸入隔離至孵化後十日為止。
二、哺乳綱奇蹄目馬科動物,十日。
三、哺乳綱偶蹄目動物,十五日。
四、哺乳綱食肉目動物,二十一日。
五、其他動物,七日。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
EN
第 5 條
輸入下列鳥綱動物及其受精蛋,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禽鳥:如附件一之一。
二、雛禽鳥及受精蛋:如附件一之二。
三、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如附件一之三。
輸入下列來自美國之鳥綱動物及其受精蛋,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之限制:
一、自美國輸入禽鳥:如附件二之一。
二、自美國輸入雛禽鳥及受精蛋:如附件二之二。
三、自美國輸入供試驗研究及疫苗製造用雞受精蛋:如附件二之三。
第 6 條
輸入哺乳綱奇蹄目馬科動物,應符合馬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三,始得辦理輸入。
第 7 條
輸入下列哺乳綱偶蹄目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如附件四之一。
二、豬:如附件四之二。
三、羊:如附件四之三。
四、鹿:如附件四之四。
五、自澳大利亞輸入駱駝科動物,如附件四之五。
輸入來自澳大利亞牛,應符合自澳大利亞輸入牛檢疫條件,如附件五,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第 8 條
輸入哺乳綱之犬、貓,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符合犬貓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六,始得辦理輸入。
第 9 條
輸入第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哺乳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兔形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一。
二、靈長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二。
三、有袋動物:如附件七之三。
四、大貓熊:如附件之七之四。
五、刺蝟:如附件七之五。
六、狐 :如附件七之六。
七、其他哺乳動物:如附件七之七。
第 10 條
輸入下列其他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陸龜:如附件八之一。
二、蜜蜂:如附件八之二。
三、活魚與其配子及受精卵:如附件八之三。
四、活甲殼類及軟體動物:如附件八之四。
輸入來自澳大利亞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應符合自澳大利亞輸入供人食用活鰻魚及活鮑魚檢疫條件,如附件九,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