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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屠宰作業準則
家禽屠宰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體之輸送用之容器應保持清潔,使用後應清洗並消毒。
二、燙毛時,每隻家禽放入燙毛槽後應能溢出適當之水量,以保持水之清潔度;燙腳及頸部之水,應有適當之溢流水量。
三、脫毛機內之噴水清洗作用應能將屠體表面附著之污泥及羽毛沖洗乾淨,掉落在脫毛地區之屠體,應經適當清洗消毒後始可掛回作業線上。
四、脫離之羽毛以容器收集者,其容器應置於污染作業區內,並適時搬離屠宰場所。
五、脫毛不完全時不得進行取內臟之作業。
六、屠體於取內臟前須先清洗乾淨。
七、取內臟之作業前,應更換掛鉤,原掛鉤須清洗及消毒後始可再使用。
八、去除泄殖腔時應避免其內容物漏出。
九、取出內臟應避免挖破內臟或撐壞屠體,與屠體接觸過之刀具應立即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以避免交叉污染。
十、屠體進入冷卻槽前應清洗乾淨,去頸之屠體應同時將嗉囊與氣管一併清除。
十一、使用冷卻槽時須有足夠之溢流水量。溢流水並應妥善導流。
十二、屠體內臟處理比照前條第十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辦理。
屠宰作業準則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
家畜屠宰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繫留家畜之體表附著髒污或排泄物者應予洗淨。
二、不良於行之家畜應與其他正常家畜區隔,禁止拖曳尚有意識之疑病畜、殘障家畜及因其他理由無法移動之家畜,應使用手推車等適當之輔助運送設備。
三、使用穿刺式擊昏器,造成皮毛及骨頭碎屑侵入腦或組織者,應將該部分腦或組織廢棄。
四、屠體於頭部切除及剖腹前,應澈底清除塵土、毛或其他污物等,並應防止噴濺到其他屠體。
五、家畜頭部於分切作業時,應避免受上消化道、呼吸道之內容物之污染;切除頭部後,應儘速移開。
六、剖腹時應避免消化道內容物污染屠體。
七、屠宰作業中,使用之刀、鋸應經常清洗、消毒。
八、屠體剖半前,應先行清除背部中線附近之所有污染物。
九、屠體剖半時應防止屠體與地面、牆面、踏腳台或工作鞋等碰觸。
十、屠體於屠後檢查前,體表應有明顯之個體數字編號刺青。
十一、屠後檢查應確實切除傷口、膿包或病變組織後始可執行屠體之清洗。
十二、屠後檢查時,於檢出疑病畜之屠體或內臟後,檢查台應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及清洗。
十三、處理消化道時,應先將消化道內容物清除及沖淨之,並應避免污染其它臟器。
十四、內臟檢查用盛盤,應定時以清水清洗及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
十五、屠體內臟處理之台面,應經常清洗,如有消化道內容物、皮毛及糞便等污物時,應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
十六、應防止供食用之屠體內臟接觸地面或牆面等。
十七、剝皮及其相關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剝皮時從皮之內側往外側切開。
(二)已剝皮之屠體應避免受到外皮之污染。
(三)用剝皮台者,剝皮台應保持清潔。屠體自剝皮台移離後,不得與地面或其他物體碰觸。
(四)每頭屠體剝皮處理後,地面及剝皮設備須保持清潔。
(五)剝下之皮毛應儘速移出屠宰室,避免污染屠體與內臟。
十八、乳房割取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防止乳房內容物外漏。
(二)已剝皮之屠體遭受乳房內容物污染時,污染部分應予切除。
(三)作業人員遭受乳房內容物污染時,應立即以清潔劑清洗。
(四)受到乳房內容物污染之刀具,應立即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清洗消毒。
十九、牛之頭部切除後,應立即將食道結紮,並將食道由胸腔至橫膈膜處剝離,使其與氣管、肺臟分離。
二十、牛、羊切開腹腔前,前足、後足及胸腔中線附近任何可能存在之污染物均須切除。
二十一、處理牛之肛門周圍時,應先將靠近肛門之直腸結紮,以免消化道內容物外漏而污染屠體。